二、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
各地要运用土地、规划等调控手段,统筹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着重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适当控制大套型住房以及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非住宅建设规模,严格控制低密度联排高档住房的建设,继续暂停新上别墅类项目。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据住房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宗地的套型结构比例和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要求,要加强城市重要区域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发布具体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要将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上述规划控制指标作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前置条件,应将上述规划控制指标载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各地要对规划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进行集中清理,根据当地年度新建商品住房结构比例要求,区别规划用地性质、项目布局,因地制宜地确定需要调整套型结构的具体项目。需要调整的,首先对违规批建的各类住宅项目特别是别墅类项目和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进行调整。
经当地政府明确需要调整套型结构比例的项目,其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须按要求进行调整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
各地要依据本地区住房现状调查结果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规模。各设区市本级以及经济比较发达的县(市),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要达到当年商品住房竣工面积的8%以上;2006年底前各设区市本级要全面启动廉租住房制度,并安排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开工建设。经济比较发达的县(市)应率先启动,其他县(市)要在2007年上半年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省国土资源厅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各地每年上报省政府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住宅用地规模,按不低于70%的比例确定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并按不低于商品住房用地总量的10%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选址,要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合理布局,在城市中心区域要安排部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