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6]20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方税务局、省统计局、省物价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银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
省统计局、省物价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二○○六年八月)
近年来,我省房地产业总体上保持了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但也存在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不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偏小、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滞后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应,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编制住房建设规划,稳定市场预期
市、县人民政府要在开展本地区住房状况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总量与项目相结合”和“总量控制、区域平衡、落实项目”的原则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要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供应。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按国家规定的住房套型结构比例要求分解到具体区域,合理布局,落实到具体项目。
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要按规定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布,于10月10日前报省建设厅备案。福州、厦门市住房建设规划应于9月底前报建设部备案。未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的,要暂停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