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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通告(第4号)


  (5)《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二次修订)第八条:私营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6)《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修订)第五条: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7)《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第七条:本规定中的违法行为,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有权查处的机关,可以委托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案情。

  (8)《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四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

  (9)《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第十条第一款:商业贿赂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10)《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第四条:化妆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1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卫生部令第16号)第四条:医疗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12)《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1995年3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24号颁布)第三条:医疗器械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医疗器械广告证明的出具机关是国家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

  (13)《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三条第一款: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

  (14)《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在本局登记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管辖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第三款: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在本局登记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管辖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15)《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六条第二款:各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分级负责所辖区域内《广告经营许可证》发证、变更、注销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6)《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7)《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8号修订)第二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机关。

  (18)《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拍卖法》及本办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1)依法对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2)监督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以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遵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参与拍卖活动;

  (19)《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7号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20)《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9号)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为内容的合同争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经纪人的登记管理;

  (22)《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7号)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23)《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第七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汽车品牌销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24)《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第2号)第七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25)《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市场。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名 称:工商行政管理所

  执法依据:共3件

  (一)行政法规1件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1991年4月22日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号)第二条:工商所是区、县(含县级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工商局)的派出机构。工商所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干部管理和业务工作等由区、县工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

  (二)部门规章2件

  (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所可以依照本细则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数额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国家工商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九条: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消费者申诉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管辖其上级机关授权范围内的消费者申诉案件。

  三、受委托执法的机关或组织

  (一)名 称:保税区、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执法依据:共1件

  部门规章1件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公布)第四条:保税区、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67号文件改建为分局的,可以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委托,核准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并核发盖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名 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执法依据:共1件

  部门规章1件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颁布实施)第七条:本规定中的违法行为,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有权查处的机关,可以委托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案情。

  附件4:
  福建省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一、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 称:福建省新闻出版局

  执法依据:共23件

  (一)行政法规4件

  (1)《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和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3)《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4项:设立报刊记者站审批,由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二)部门规章19件

  (1)《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4号)第三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工作。

  (2)《图书质量保障体系》(新闻出版署令第8号)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社主管部门和出版社在认真执行《出版管理条例》和《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同时,还可根据这些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和出版社内部的管理规定、制度,提高图书出版管理水平。

  (3)《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10号)第四条: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注明编印目的、内容、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期数、册数、开本等,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委印活动。

  (4)《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电子出版物的管理工作,审核批准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设立,查处违法、违禁电子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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