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清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住房公积金总帐、单位账和个人明细帐是否相符;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与开户银行帐目余额是否相符,未达帐项是否真实,往来款项、计提项目列帐是否合规、真实、准确,有关手续是否齐全,对帐是否相符;增值收益分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贷款风险准备金、待分配增值收益的数额是否真实、准确。原管理机构自身的债权、债务,按《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处理。
资产清理结束后,由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
(二)资产移交
原管理机构资产清理审计完结,经资产人员接收工作组认定无问题后,办理资产交接及启用新的单位公章和更换财务印鉴。 11月底前完成资产移交工作。
1.各移交工作组要做好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清产核资工作,对债权债务、财产物资等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
2.各移交工作组在资产移交前要及时结清相关帐户,对已发生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未登记帐目的,要按规定全部办理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结帐后就应做到帐帐、帐证、帐实相符,同时编制完成本年度的会计报表。
3.原管理机构应编制资产移交清册,移交清册要有原管理机构负责人、经办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移交工作组的签名并加盖公章。
资产移交清册应包括《住房公积金余额明细表》、《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余额明细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移交明细表》、《银行开户及存款余额明细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相关帐目、会计凭证及其他应移交的会计资料,实行会计电算化的管理机构,同时将会计信息数据库磁盘列入移交清册。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单位负责。
各县(市)、吉利区、行业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名下的固定资产,按照《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其固定资产一并移交。对于所有权不清的资产,要在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其产权归属。
4.资产人员接收工作组要按照资产清册逐项办理接收手续,对所有移交的会计资料要逐项核对,对帐帐、帐证、帐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单位负责调整后办理移交手续。接收工作组负责人、接收单位在所移交的清册上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