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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七、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
  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市局组织统一印制, 票据中心组织发行。具体事宜,市局另行通知。
  八、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安排
  我市地方税务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从8月1日起至11月30日结束,具体划分三个阶段:
  (一)7月1日至7月31日为对外宣传和准备阶段。
  7月初,市局在天津日报、今晚报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见附件4);各地方税务局根据本《通知》和公告精神,可采取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开展宣传,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8月1日至11月30日为换证实施阶段。
  (三)12月1日至12月25日为换证总结阶段。
  各地方税务局于12月15日前,将换证工作书面总结及填制《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附件5)报市局征管处,以便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九、新税务登记证件的启用时间
  新税务登记证件的启用时间为2006年8月1日。2007年1月1日起我市现行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
  十、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换证期间,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人员和设置换证窗口,细化换证工作流程,充分做好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信息发布和宣传工作,确保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平稳、有序、高效地进行。
  (二)数据信息,维护管理
  各地方税务局要抓住此次换证时机,对“津税系统”征管软件的纳税人基础登记信息数据进行全面维护,要做到基础登记信息数据全面、完整、准确,对缺项内容要补充登记,对变更信息要按照流程及时办理变更,确保“津税系统”征管软件的纳税人基础登记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信息反馈,总结经验
  各地方税务局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要切实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积极倾听纳税人的意见。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局报告。换证过程中要注意各种情况信息的搜集,定期编发换证工作情况简报;换证工作结束后,按本《通知》要求及时向市局上报换证工作总结。
  十一、此前我局下发的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适用个体经营、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三种及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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