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推进产业集聚发展。支持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健康发展,积极推进产业园区、高新区建设,促进生产要素合理集聚,提高产业集中度。产业集聚区要科学规划和建设,对进入集聚区的企业要执行土地、能源、水资源利用及废物排放综合控制等标准,提高投资强度和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三十)优化产业组织结构。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加快煤炭、冶金、建材、食品、汽车、物流、旅游、文化等行业整合,通过联合重组、股份转让、兼并收购等形式,推动优势骨干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发展,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支持中小企业发挥优势,加强与大企业的分工协作,不断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
八、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三十一)产业政策。《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是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和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遵循有保有压、区别对待原则,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产业、优势产业、交通能源、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农林水利、社会事业、城市公用设施、生态环保等领域发展;坚决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从严控制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全部淘汰水泥立窑生产线,敞开式和生产能力低于1万吨的小电石炉,5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矿热炉(特种铁合金除外)、100立方米以下铁合金高炉,3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和20吨以下炼钢转炉、电炉,5万千瓦及以下凝汽式燃煤机组,达不到规定规模和安全标准的煤矿。依法关闭小水泥、小造纸、小耐火材料、小炼焦、小石材、小石灰窑等高耗能、高污染、破坏和浪费资源的企业。
(三十二)投融资政策。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运用财政资金,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加大优质粮食、畜产品、食品、能源、原材料、现代装备制造、高新技术产业等基地建设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等方面的投资力度。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和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筹集发展资金。
(三十三)信贷政策。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对鼓励类投资项目,金融机构按照信贷原则继续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对限制类的新建项目不予信贷支持;对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一定期限内改造升级,金融机构继续给予支持。对淘汰类项目,停止信贷资金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