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核成绩分为4个档次: 90分以上为满意,80-89分为比较满意,60-79分为基本满意,59分以下为不满意。优质服务窗口在满意窗口中评比产生。
(四)日常考核采用加分和扣分制。
1、在日常考核中出现下列情况的,相应加分。
(1)单位工作业绩突出,受到全国表彰的,加10分;省表彰的,加8分;市、县党委、政府表彰(或通报表扬)的,加6分(以上加分,同类事项不重复加分,以加最高分为限)。
(2)创建信息被省、部采用的,每条加5分(以简报、信息为依据,同类事项不重复加分)。
(3)工作人员见义勇为受到表彰的,加5分。
2、在日常考核中发生下列情况的,相应扣分。
(1)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效能责任的,扣10分。
(2)明查暗访中发现工作人员办事拖拉、服务态度不好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3)群众投诉举报经查属实的,扣5分。
(4)违反“四条禁令”被查处的,每发生一起扣10分。
(5)对效能办转办的投诉件,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反馈的,扣5分。
(五)创建活动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创建单位或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或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社保基金、专项基金损失,或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等的实行一票否决,列为当年不满意单位。
五、考核结果使用
(一)考核单位要及时反馈考核结果,被考核单位要针对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
(二)被表彰的优质服务窗口,各地应给予适当的奖励。
(三)被实行一票否决和考核不满意的窗口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主要负责人也不得评先评优。
六、考核要求
(一)创建优质服务窗口考核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严格考核标准,严肃考核纪律,客观公正地组织好考核,确保考核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二)各地在优质服务窗口考核中,要结合不同类型窗口的特点,依照考核标准,研究制定出不同窗口的量化考核指标,加强考核的针对性。
(三)对在考核中发现的先进典型,要注意及时推广宣扬,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对在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注意研究总结,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