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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根据分流人员档案和本人提供的未获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证明填写《珠海市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应获经济补偿工作年限情况表》。
  (二)分流人员对上述表格予以确认并签名。
  (三)用人单位填写《珠海市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应获经济补偿工作年限公示表》,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限届满且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对上述表格予以确认并向分流人员发出书面通知。
  第六条 分流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累加的未获经济补偿的年限计发经济补偿金,每满1年计发相当于本人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本市社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本市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发。
  上款所称月平均工资,是指被分流人员解除人事或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工资基数包括国家、省和市现行规定的基本工资及各项津贴、补贴、年终考核奖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担负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
  第七条 分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人事或劳动关系,并不予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内考核不称职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五)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八条 所属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精简编制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分流人员,在用人单位与其解除人事或劳动关系后,除按其应获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领取经济补偿金外,还可以申请办理离职待退手续。
  第九条 分流人员申请离职待退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一)分流人员填写《珠海市事业单位离职待退申请表》。
  (二)经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并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复核。
  (三)按管理权限由市、区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条 经批准同意办理离职待退手续的分流人员可享受如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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