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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建住房[2006]196号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建住房[2006]196号文件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324号 2006年10月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通知》要求,各地区一律停止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的审批,不得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和单位的集资建房项目进行严格管理。企业和单位利用自有土地进行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建设项目要经当地政府房改部门批准,并列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和其他有关集资合作建房的规定,对企业和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的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集资标准等进行审核。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由职工全额集资,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补贴,不得搞变相住房实物分配;建成的住房不得向已经核准的供应对象以外销售,搞变相房地产经营。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通知》要求,对已经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未开工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属于党政机关的,一律取消项目审批,停止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不得开工建设;属于企业和单位的,需重新进行项目申报,由房地产(房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重新进行审查,不符合建住房〔2004〕77号文件规定和房改政策的,不得按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开工建设。对已开工建设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要按《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四、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批准或实施集资合作建房的,要根据《通知》精神,予以严肃查处。
  附件: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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