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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珠海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2.突出重点。我市以采石场开采整治及复绿作为此次工作的重点。今后,除平基工程外,所有已到期的矿山石场,不再续期,全部推向市场,已关闭石场要限期复绿。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历史问题,认真清理以平基建设用地项目结合开办的石矿场因石料补偿贸易引发的债权债务,维护社会稳定。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场、取土场、地下热水和矿泉水开采企业准许开采,但严重污染环境、不按批准规模和开发利用方案开采、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3.加强执法。各区相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证照不齐、无证开采、破坏环境、非法转让、越界开采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作业等非法开采行为,以及查处有关部门违规干预审批办矿、违规越权审批及监管不力等行为,使非法开采和违法审批现象得以有效遏制。
  4.依法行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要求,依法行使审批权,规范监管行为,进一步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行为的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正常秩序。

  二、加强组织领导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由2005年12月2日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珠海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珠府办函〔2005〕16号)负责组织落实。

  三、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
  (一)全面清理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清查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法违规审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加大对无证、持过期许可证和证照不齐进行勘查开采,以及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的管理和实施。我市矿产资源规划已通过省国土资源厅的批准,要以规划为龙头,抓好落实,明确可开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力争做到以图管矿。全市到期的采石场和符合规划拟保留的采石场要尽快做好招标及挂牌出让的有关工作方案,按有偿使用原则通过公平公开的合法方式确定采矿权人。

  四、加快采石场复绿和环境治理工作进度
  (一)各区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矿区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珠海市采石取土缴纳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的标准及管理办法》(珠府〔2002〕2号)的规定,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和恢复责任,确保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对符合规划且今后仍需安排开采的取土场,暂时不宜复绿,采取异地复绿办法,在异地安排同等条件和同等面积的山体,由采矿权人完成复绿任务;对其他尚未复绿的取土场实施复绿并跟踪验收;对旧采石场或无法找到原采矿权人的采石场进行复绿整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安排资金进行复绿;对有条件综合利用的,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采用重新设置短期采矿权与复绿捆绑的办法解决部分资金问题,加快复绿和治理工作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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