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6〕3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民和、确保民安,切实做好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决定在现有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范围和补助标准基础上调整有关政策,进一步扩面并提高补助标准。
一、调整原则
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水平和现阶段维持农村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对2005年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83元的农村特困群众,原则上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并从2006年起,将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年最低补助标准提高到240元。各地具体扩面人数和实际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情况确定,并报省备案。
二、资金安排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扩面提标所需资金,各地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按每人每年最低不少于50元的标准足额落实到位。省级财政将进一步加大补助力度,并对管理规范、财力困难且保障任务较重的县(市)给予重点倾斜。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此次扩面提标基础数据的核查和测算工作,同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扩面提标所需资金。对地方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的,省里将不安排或相应扣除省级补助资金。在地方配套资金到位、达到规定最低补助标准并确保发放的前提下,仍有资金结余的市(州)、县(市),经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可将结余资金调剂用于本级农村大病医疗救助。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是贯彻“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解决好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安排,确保扩面提标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