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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2006年10月24日 川价发〔2006〕200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省级各主管部门: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766号)转发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你们一并遵照执行:

  一、废止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3个文件:1、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86号);2、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字非〔1988〕137号);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字非〔1991〕105号)。

  二、对《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四川省民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办法的通知》(川民政〔1992〕财36号)附件3《四川省城乡优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管理收费办法》和《四川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川民政〔1993〕城1号)涉及征收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的规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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