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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六)积极引导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各级教育、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及共青团组织要加强沟通合作,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和创业指导,提高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有效的就业服务。对高校应届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有关部门要落实免收属于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获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并有贷款要求的人员,可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三、积极推进统筹就业,加快建立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一)大力推进“百企扶百村就业工程”。市、区、镇要抓好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登记工作,指导各村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台账,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动员更多的企业参与“百企扶百村就业工程”,帮助结对就业帮扶企业与结对村(居委会)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和联系,组织结对就业帮扶企业开展“送岗位上门”活动,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结对就业帮扶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制度。取消限制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歧视性政策和不合理规定。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确保其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同工同酬和子女入学入托等权利。加强流动就业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优化外市劳动力进入珠海就业结构,严格执行招用劳动者登记备案制度。凡在本市就业的劳动者应向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就业凭证,享受相应的公共就业服务。
  (三)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把就业困难对象、企业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城镇新成长劳动力、残疾人和其它困难群体作为主要服务对象,逐一建立工作台帐,提供就业(失业)登记、就业指导、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就业援助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一站式”服务。鼓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帮助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并回收《失业证》或《求职登记卡》的,每人补贴10元,补贴经费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本市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对减免费用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按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四)加强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要进一步完善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和办公服务场地,统一工作职责、业务流程、资料台帐、服务规范、管理制度、信息系统和设施标识,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在劳动力资源调查管理、就业援助、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和协助劳动保障监察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全面落实在社区(村委会)聘请劳动保障协理员的规定,社区(村委会)要根据人口规模和服务对象的数量,配置一名以上劳动保障协理员,财政部门要保证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工作经费,并将其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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