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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原具有国家正式职工身份的供销合作社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失业军转干部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国家和各级政府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
  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3545” (指女性35周岁以上、男性45周岁以上)人员,被用人单位招收或领取营业执照的,凭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书或营业执照,按规定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免费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中注明其享受扶持政策的种类和资格,作为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凭据。劳动保障、工商、国税和地税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扶持政策后,负责相关优惠政策审批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下岗失业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具体标注有效期限。
  (二)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按《通知》精神,将有关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到位。同时,国有企业投资兴建的市场、商铺,应预留30%以上的摊位优先租赁给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经营,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2.对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创业培训结业者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属取消反担保的,每个项目贷款额度在3万元以下;属提供抵押、质押或公务员个人信用担保的,每个项目贷款额度可放宽到最高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有组织就业的,可按人数给予3万元-5万元的贷款支持,但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本市其他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不贴息)。
  4.对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经营一年以上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税费减免,按《通知》规定执行。对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每招用1名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给予2万元-3万元的贷款支持,但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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