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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意见的通知

  1各地要结合实际,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综合规划的指导下,因地制宜搭建投资整合的平台。要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相关项目配套实施,将相关投资统筹使用,努力提高支农投资效率,逐步形成按规划统筹项目,按项目整合资金的投资管理新机制。
  2按照“统一规划、互相协调、分渠道管理、整体推进”的原则,整合国家对我省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资金和现有省里的投资渠道。对属于农田水利的同一事项、相同建设内容、不同资金来源的项目,允许各县(市、区)按照统一规划,制定统一的管理办法和资金补助标准,统一组织实施。
  3要进一步加强县级政府的牵头组织协调作用,理顺各相关部门的职能分工。建立县级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发展改革(计划)、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扶贫办、以工代赈办、农业综合开发办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支农投资协调小组,建立健全支农投入会商协调机制,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依据规划对相关部门提交的支农投资建设项目,从申报到实施进行全过程协调和监督;指导、监督各有关部门支农投资的安排工作。
  (四)规范农田水利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
  1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对大中型项目建设,必须实行“四制”管理,即: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对财政补助,引导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必须实行公示制,将项目建设内容、责任人、项目承建单位、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地方自筹资金、农民投工投劳、完工时间等在项目所涉及的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加强资金管理。资金管理工作以财政部门为主,其他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工程建设,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现象发生。
  (五)加快推进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1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明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归农户个人所有;对受益户较多的小型工程,可按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相关设施由用水合作组织所有;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主体所有。允许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实行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促进产权流转,吸引社会资金投入。
  2继续推进国有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和《江西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推进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实施管理单位定岗定员和工程维修养护定额的试点和推广工作,妥善解决富余人员的分流问题,改革水价和水费计收机制,为实现工程的良性运行和节约用水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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