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专业规划的编制。在综合规划编制完成后,各县有关部门要在综合规划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对已编制的专业规划,要根据综合规划重新进行修编。专业规划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规划经过审批后,将作为各地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申报、安排财政补助投资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依据。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增加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入。
1增加政府投入,逐步建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稳定增长的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补助专项资金,对农民兴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给予补助,各县(市、区)每年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不能少于100万元,并要随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资金规模。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时,继续把农田水利建设作为中低产田改造的一项重要内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要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农田水利建设的主要责任,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纳入投资和财政预算,逐步形成适度规模。
2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调动农民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健全和完善“一事一议”民主管理制度,在切实加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本着“自愿互利、注重实效、控制标准、严格规范”的原则,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投工投劳。进一步明确“一事一议”的议事范围,可将“一事一议”的范围从原来仅限于村内工程,扩大到政府给予补助资金重点支持的斗渠、相邻村共用的村级小型水(塘)库和圩堤等更多农民受益的农田水利工程。“一事一议”以村级为基础,按照乡镇协调、分村议事、联合申报、统一施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分村落实建设任务的程序和办法实施。“一事一议”筹资标准,每人每年原则上不超过30元,筹劳标准每个劳动力每年原则上不超过6个标准工日。要加强资金和劳务的监管,对于国家引导资金和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都要实行“全程公开、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强行以资代劳或变相加重农民负担。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和劳务监管,提高资金和劳务使用效率。
3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要通过推进水管体制创新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谁投资、谁管理、谁经营、谁所有、谁受益”的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新机制。逐步完善水价制度改革,提高投资效率,促进产权流转,吸引社会闲散资金投资农田水利建设。
(三)整合各部门的支农资金,发挥整体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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