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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加强和改进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进一步规范审核、验收各环节的执法程序和行为。要强化工程前期的消防审核,切实加强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阶段消防审核工作,单体建筑面积2万㎡以上或建筑高度50m以上公共民用建筑的初步设计应下发正式的审核意见书。施工图设计审核阶段,要重点解决土建图审核后其他专业审核不及时和漏项、漏专业等问题。要加强施工质量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经审核合格的消防设计和有关规范对在建工程进行施工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防止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暴露出来一些先天性的整改困难的火灾隐患。要做好审核、验收的有机结合,项目审核人员应参与工程消防验收,避免审验脱节。要规范建审文书档案的管理,各类建审文书、资料、图纸必须按照国家和公安部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分类归档。审核档案的内容应包括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审批表,受理文书,建设单位申报消防设计审核资料,送达文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书材料;验收档案的内容应包括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审批表,受理文书,建设单位申报的竣工图等消防验收资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情况现场记录,送达文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书材料。
  (二)要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总队规定,有下列8种情况之一,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建筑工程一律不得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验收:工程选址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消防车道、消防车操作场地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重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的;防火间距严重不足,可能导致大面积火灾蔓延的;建筑耐火等级严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防火分区划分方式和面积严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安全疏散出口宽度、数量及疏散距离严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供配电系统和电气防火防爆严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消防电梯、机械防排烟系统等主要消防设施中的一项及一项以上未按规定设置或使用功能达不到规范要求、经技术检测不合格的。
  (三)要妥善处理好新老规范交替期间的工程验收问题。对于原已通过公安消防机构消防审核合格已建成的工程,其消防验收可按原规范进行消防验收。验收完毕,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对不符合现行规范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改正:对不需要改动建筑结构的,限期改正;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才能改正的,可以结合改建、扩建时进行整改。
  三、强化服务意识,落实便民利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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