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加强和改进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公消[2006]44号)
各市、州公安消防支队:
近年来,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严格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坚持以服务和服从于经济建设为中心,狠抓源头管理,依法实施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督促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以及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落实各项防火技术措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产生。但是,目前全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中还不同程度存在审核程序不规范、审验把关不严、质量不高、基础工作不扎实及建审人员服务意识不强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筑防火审核验收工作,力争实现省委、省政府“新建项目零隐患”的目标,更好地为城市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审核权限,实行分级审核
省总队负责以下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监督审核:
1、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2、国家和省直单位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3、超高层民用建筑,单体建筑面积5万㎡以上(长沙地区7万㎡以上)或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公共民用建筑,建筑面积1万㎡以上的地下工程。
上述工程项目,建设地点在长沙市范围内的,由总队负责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支队协助。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以及初步设计的有关审查会议,由省、市有关职能部门直接通知总队派员参加;工程申报报建图审查时,由市政府并联审批窗口受理后直接通知总队进行消防审核;工程的消防水、电、暖通与防排烟以及装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直接向总队申报。
建设地点在长沙市以外的上述工程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以及初步设计阶段的消防审核工作由总队负责,支队接到审查通知后,应及时报告总队派员参加;其施工图设计审核、施工期间的监督检查由所在地消防支队负责,竣工验收由支队组织,总队参加并下发竣工验收意见书;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消防违法行为,由当地消防支队负责查处,需要总队查处的,可上报总队。
各支队应根据当地的工程量和建审人员数量、业务水平等具体情况,及时调整和明确支、大队审批权限,并报省总队审批备案。
二、加强规范化建设,确保审验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