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建立全省印刷行业职业技能试题库和考评员库,并协助组织开展考评员培训和管理;
4、发布鉴定公告,做好鉴定报名、考生数据申报、资格审查等工作,同时做好试题准备、考场准备、人员准备和阅卷评分等考务工作;
5、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实鉴定场所及相关设备设施;
6、办理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工作。
第四条 培训与鉴定的对象是:全省印刷行业(包括图书、期刊、商业、包装、报业、特种印刷等)在职人员或准备在行业从事相关职业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鉴定职业
1、印前处理人员;
2、印刷操作人员;
3、印后制作人员;
4、其他印刷人员。
(详细分类见附件1)
第六条 申报鉴定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的鉴定:
(1)本职业学徒工学徒期满。
(2)职业高中本专业毕业。
(3)高中毕业或具有相应学历,经过本职业初级工职业技能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的鉴定:
(1)取得本职业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2)中等专科学校印刷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3)技工学校或高等专科学校印刷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
(4)连续在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过本职业中级工职业技能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的鉴定:
(1)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2)大学本科印刷技术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3)连续在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经过本职业高级工职业技能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资格考评。
(1)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过本职业技师职业技能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