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大对创业企业和创业带头人的保护力度。经认定的创业企业和创业带头人,由各级政府发放“创业扶持单位”牌匾,实行挂牌保护。除国家和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外,各执法部门不得随意到创业带头人经营的场所进行检查、收费和摊派。各级政府要组织劳动、监察、审计、公安、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等部门,对扶持创业带头人工作进行定期督促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扶持政策、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创业扶持,是全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整个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积极组织推进。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创业扶持实施方案,落实责任、明确目标、研究政策和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创业扶持工作取得实效。各市要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和联系,扩大宣传影响,推动全社会对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扶持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确保完成各项创业目标。
(二)提高创业培训质量。继续组织开展“创业意识+创业知识+专业知识”的SYB培训;同时,实施SIYB培训项目,使创业培训适应各层次创业者的需要,加大力度做好大学生创业指导工作。开展灵活多样的创业培训,因材施教,分类办学,长短结合,不断提高创业培训质量,为广大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保证。
(三)加大创业扶持力度。继续完善市、县区、街道、社区四级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创业指导,充分发挥创业服务专家志愿团作用,为创业者提供全程咨询指导和帮助。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作用,加大对创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并确保安全运做,扶持创业企业发展。抓紧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进程,在确保2006年年底前全省各市创建一个创业孵化基地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要进一步强化基地建设,创造条件扩大孵化基地规模,为更多的创业企业提供保护,扶持其发展,吸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省制定的各项创业扶持优惠政策。各市也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四)强化管理监督。各市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扶持工作的管理监督,建立创业企业和创业带头人数据库,实行动态信息管理。目前尚未挂牌的创业企业,2006年年底前要全部实施挂牌保护。已经实施挂牌的,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保护措施,促进创业企业做大做强,尽快增强吸纳就业的能力。省将对创业扶持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总结推广创业扶持先进经验,宣传下岗失业人员自强自立、创业成功的典型事迹,创造良好社会氛围,引导扶持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走自主创业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