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信用社区的居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可提高到2.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
(三)凡纳入扶持范围的创业带头人,在再就业过程中,除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外,还享受各级政府为其制定的特殊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
(四)加大财政对培训机构培训创业带头人的资金补助力度。对培训创业带头人的培训机构,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培训计划和相关资料,按培训专业高限标准计算培训补贴,并按计划的70%核拨资金。其余30%的培训补贴,待培训结束后,根据项目实施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情况,按规定据实结算。
(五)对项目推荐机构给予补贴。通过社会招标、政府购买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征集创业项目。相关部门推荐的项目被创业带头人采纳,并付诸实施,财政部门按每吸纳一名下岗失业人员200元的标准,对项目推荐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
(六)创业带头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在推荐单位提供相关培训证明、信用保证、承诺与担保机构共同实施保后管理的基础上,可取消反担保,由担保机构直接办理担保手续。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创办的服务型、商贸型和社区加工型企业,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或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信用社区认定的,即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属于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符合条件人数,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七)就业困难地区创业带头人申请的小额贷款担保项目,省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在原委托运作业务的基础上,将委托运作比例提高到50%。
(八)创业带头人创办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对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3年内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缴纳数额给予全额补助。纳入省创业带头人扶持计划范围的,省财政按70%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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