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6〕9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健全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供水经营者(以下简称供水单位)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水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大、中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按单个工程分别核定;同一行政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也可按区域统一核定。
第二章 水价分类及构成
第六条 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果、水产养殖和农村自来水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城市自来水厂、水力发电、旅游及其他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