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6日)废止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通知
(汕府〔2006〕1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粤府办〔200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市场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市场配置
(一)严格控制划拨和协议出让用地范围,除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必须实行公开出让的用地外,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将其他项目用地纳入公开交易轨道。
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除国家机关、部队、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非营利性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共事业,以及国家垄断性行业或政府财政全额投资项目仍以划拨或协议出让的形式供地外,其余用地一律进入土地交易机构以招标、拍卖、挂牌或网上竞价等公开方式出让。其他区域应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完善土地公开出让制度。
上述须公开出让的用地,自即日起市及有关区政府不再批准安排,市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有关用地、规划申请。
(二)在本通知发布前,市及金平、龙湖区原已安排的项目用地,属土地已征收(金平、龙湖区工业区范围内的市统征用地已办理移交及成本收益结算手续),申请用地单位已办理项目审批(备案)手续,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约协议,且已交预约定金的,申请用地单位必须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规划、用地出让手续,并缴足地价款。否则取消用地安排,其用地另行出让。
(三)金平、龙湖区级工业区原已与市办理移交及成本、收益结算手续的,市不再重新计收土地移交成本及收益。其余的用地在出让土地使用权后,区应向市上缴该宗用地的基准地价的15%,作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及土地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