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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1、2号机组脱硫电价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1、2号机组脱硫电价的批复
(鲁价格发〔2006〕196号)


  你公司《关于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1、2机组脱硫电价的请示》(华电青岛[2006]90号)收悉。鉴于1、2号机组脱硫设施改造已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鲁价格发[2006]129号文件精神,核定其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为每千瓦时0.4640元,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以上机组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否则,将取消脱硫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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