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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四、关于新老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所涉及的行业(或经营项目)发生变化的政策执行问题

  对2005年底前,纳税人从事房屋中介、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已按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予以审批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的,其经营项目不属于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应从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五、关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再就业税收政策适用问题

  对持有《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从2006年1月1日起,可按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继续给予税收优惠。此项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六、关于保险营销员税收减免问题

  省局辽地税函[2005]209 号文件明确,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保险营销业务,可比照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享受再就业营业税减免优惠。财税[2005]186号文件下发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政策实行按年度扣减限额的办法予以减免。据此,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保险营销业务应纳的营业税,按每月扣减限额666.67元扣减其当月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超过扣减限额的,按规定征税;当月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月使用。

  七、关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政策适用问题

  国税发[2003]119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可比照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享受有关再就业税收优惠,但不包括个人所得税。新政策出台后,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国税发[2003]119号文件适用新的再就业政策。据此,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按实际招人数每人每年定额扣减4800元的税(费),仍不应包括个人所得税。

  八、关于商贸企业兼营“服务业”政策适用问题

  对商贸企业兼营营业税“服务业”(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的限制性项目除外)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凡企业能对兼营的“服务业”单独核算,并持有劳动部门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也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九、关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再就业税收政策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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