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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除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开具缴款书外,其它纳税人在网上申报成功后要将本次缴税的税收缴款书号码输入网上申报系统,通过计算机打印税收缴款书(税务机关免费发放),自行到开户银行交纳税款。

  第二十条 纳税人在进行网上申报时必须认真填写申报表及附表,并根据系统的提示做好审核比对工作,不能强制通过不符合逻辑的申报表及资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没有特别说明的申报附表,均按各税种申报的要求进行网上报送。

  第二十二条 网上申报期限按各税种申报期限执行。

  第二十三条 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财务报表每季上报一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附表5(资产负债表)和附表6(损益表)仍按月报送〕,非增值税纳税人每月上报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宜,其程序与纸质申报程序一致。

  一、因计算机、通讯线路故障等原因不能准期进行网上申报的;

  二、经批准办理延期申报和超过法定申报期限的愈期申报;

  三、纳税人在网上完成申报后,发现错误须补充或修改申报数据;

  四、无法通过 “一窗式”票表稽核,需进行人工干预;

  五、同一属期多次申报等非正常申报情况;

  六、注销登记或办理注册地跨区变更,提前进行当月的报税以及纳税申报;

  七、国税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除上述七种特殊情况外,经税务机关确认为网上申报的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申报方式。

第六章 资料与数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要逐月形成纸质的申报表及附送资料,在每季度申报期结束前将与网上申报数据一致的纸质申报资料加盖纳税人公章,集中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其纸质资料可以使用网上申报受理成功后打印的申报资料,也可以是手工填写的申报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网上申报数据与纸质申报表数据不一致的,以报送的纸质申报表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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