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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四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

  (二)划拨取得的建设项目用地,凡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且改变后的用途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补收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配套费差额。
  (三)根据《福建省农村农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含统建农民新村)建设项目用地,免收配套费。
  (四)市政府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社会事业项目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单位驻榕机构新建的非营利性建设项目,可根据《福州市公共建设项目财政补助暂行办法》(榕政综〔2000〕361号)申请“福州市公共建设项目财政补助”。
  三、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增加容积率的收费标准
  (一)土地使用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变用途的,应以本通知公布的不同用途基准地价按基准容积率换算成不同楼面地价之间的差价为标准补收地价款;经批准增加容积率的(不超过0.2),以原成交价格的楼面地价为基数,从成交之日起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增容之日止,按每年期递增20%的幅度(不足1年部分,按1年计)确定调整后的楼面地价乘以增容建筑面积补收地价款(工矿、仓储用地除外)。
  (二)土地使用者通过协议方式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且由市政府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的,经批准改变用途,应以本通知公布的不同用途基准地价按基准容积率换算成不同楼面地价之间的差价为标准补收地价款;经批准增加容积率的,应以本通知公布的基准地价按基准容积率换算成楼面地价乘以增容建筑面积补收地价款(工矿、仓储用地除外)。
  (三)土地使用者通过划拨、出让方式取得的用途为工矿、仓储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增加容积率,增加后容积率不超过1(含1)的,不再补收配套费;增加后容积率超过1的,按容积率超过1部分的新增建筑面积补收配套费;地段差价不随容积率调整。
  四、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租金重新调整如下:
  (一)用途为商服、居住、工矿仓储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按下列公式确定:
  A=P×r/{1-[1/(1+r)]n}
  式中:A-年土地使用费
  P-与该土地相同用途使用年限为n年的地段差价
  n-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最高使用年限
  r-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
  (二)用途为农、牧、渔、养殖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按营业额的1-3%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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