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关于福州市第一批市级农业标准化综合示范区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06〕1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农业标准化进程,促进农业技术进步,发挥标准化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中的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福州市2006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要求,现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市农业局联合制定的《福州市第一批市级农业标准化综合示范区项目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福州市第一批市级农业标准化综合示范区项目实施意见
(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州市农业局 二○○六年十一月)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福州市2006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中第十一项“加快农业标准化进程,创建蔬菜、水果、食用菌、生猪等12个省级、市级农业标准化综合示范区,各县(市)至少要建设1个以上标准化综合示范区” 的要求,在各县(市)上报项目的基础上,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市农业局共同审查,确定福清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区等16个项目作为我市首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业标准化综合示范区(见附件),并对下一步实施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列入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第一批农业标准化综合示范区项目计划执行时间为2年,2008年底前完成示范任务。
二、各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项目所确定的计划进度、工作目标和任务推进,严格按《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管理。在项目完成时,由市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的验收小组将按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工作考核验收的要求进行验收。
三、各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由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总后报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总结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计划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
四、今后每年将建立一批市级农业标准化综合示范区,每年3-5月份为项目申报时间,经审查后于 6月份确定当年项目。当年后续申报的项目将列入下一年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