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一)加强公共交通线路场站设施规划建设。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的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场站建设规划,经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要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要求,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将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作为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建设的必备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场站设施,在没有新建替代新场站的情况下,不得改变用途。对符合公共交通车辆通行条件的居民区,应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及相应站点。在城市交通主干道上,应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完善站台、候车亭等配套设施。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停靠站。对未按规定配套设计和建设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场站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和验收。
(二)加强城区公共交通线路换乘枢纽站建设。交通换乘枢纽是城区一体化交通系统的关键环节。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各种公共交通工具之间以及公共交通客运与长途汽车客运之间的换乘枢纽站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在火车站、飞机场、长途汽车站、旅游集散中心、绕城公路入城口等交通节点,建立大型综合换乘枢纽中心,形成城市公共交通与对外交通的换乘点,使人民群众能及时换乘公共交通车辆到达目的地。要合理设计综合换乘枢纽,缩短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距离,最大限度地实现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连接。要在大中城市中心区、风景区的外围,建立大型的“停车--换乘”枢纽,并配备相应的指向标识、线路图、时刻表、换乘指南等服务设施。要从调整优化交通结构、提高综合服务水平出发,结合推进城镇化的实际,合理确定综合换乘枢纽位置、功能和用地,科学设计与建设,实现城镇交通“无缝衔接”、零距离换乘和综合化服务。
(三)落实公共交通用地行政划拔政策。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城区枢纽站、公交停车场、保养场、公交线路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站、出租汽车服务中心等设施,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的,要严格执行市政公共设施用地管理制度,实行行政划拨供地。贵阳市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应不少于90万平方米,遵义、六盘水、安顺等城市应不少于30万平方米。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的土地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