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墙改部门要进一步搞好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联审的建设项目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加强对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红谷滩新区、桑海开发区、英雄开发区管委会的建设项目专项基金的征收和管理,要强化征收和管理措施,确保专项基金足额征收,及时进入市财政专户。各县、湾里区墙改部门要严格按照专项基金管理规定,制定和完善措施,切实规范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政策法规。各县(区)和市政府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法规。税务部门要贯彻落实新型墙体材料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规范和完善减免税收的申报审核程序,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墙改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专项基金返退工作,充分发挥专项基金的政策鼓励作用。市、县(区)、开发区要按照市财政局、市经贸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南昌市对占用耕地而依法关闭的砖瓦企业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洪财发[2004]34号)精神,对依法关闭到位的砖瓦企业予以适当补偿。
(三)加强对粘土砖生产的监督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和规模。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粘土砖瓦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禁止占用耕地建砖瓦窑取土烧砖,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严格限制向空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规定的不予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停止发放土地使用证,并依法予以查处;对无证或占用耕地生产的砖瓦企业,要依法责令停止开采并依法进行处罚。工商、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对违反规定生产粘土砖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各县和湾里区墙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力措施,搞好督查落实,对现有不占用耕地生产的砖瓦企业要做好限产工作,按照逐年递减10%的速度下达限产计划和落实限产目标,定期将限产计划的完成情况报市墙体改革领导小组,对违反规定的要予以相应的处罚。各开发区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对粘土砖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督。各县(区)和市政府职能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督工作,既要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又要注重保障产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