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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明确工作要求和目标
  (一)进一步搞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要加强对全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各县和湾里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南昌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条例》,按照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做好全市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和时间,认真落实具体措施和要求,深入做好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要在已取得的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成果的基础上,向淘汰粘土制品推进,逐步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范围由城市向农村延伸。全市实心粘土砖产量每年减少2亿标砖,力争到2010年,全市实心粘土砖年产量控制在2亿标砖以下。全市城市规划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到2008年底,禁止使用包括空心粘土砖在内的各种粘土砖。
  (二)积极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要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凡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等,都要选用和采购新型墙体材料。新建建筑要向强制执行国家颁布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推进,逐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比例,增加节能建筑面积,力争到2006年,全市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到2010年,全市城市规划区新建建筑实现节能50%以上。到2010年全市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重达80%以上,建筑应用比例达到95%以上。
  三、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
  (一)规范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建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是国家鼓励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一项重要政策。市、县及湾里区财政部门和墙改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2002]55号)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综[2005]1号)的规定,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市、县(区)墙改部门要负责做好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征收,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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