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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专家服务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由乡镇政府向所在县(区)人事部门申报。
  (二)县(区)人事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后,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报告。
  (三)市人事局根据县(区)人事部门的报告,经实地考察和综合平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并授统一标牌。
  第八条 设立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工作,制定了农村人才培养、管理、使用的政策措施,建立了农村人才服务体系,具备良好的农村人才成长环境。
  (二)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态势良好,农村人才培养有较好基础,专家服务有较大需求。
  (三)当地实施“一村一品”工程成效显著,主导产业特色鲜明并具有一定的辐射带动作用。
  (四)当地政府成立了基地管理机构,有专人负责基地管理工作。
  (五)当地政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专家服务需求信息库。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市人事局负责管理、协调、指导全市各基地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基地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督查服务项目的实施,并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
  (二)向基地开放全市中外专家信息库;
  (三)组织专家到基地参与服务活动,并加强对专家的管理;
  (四)组织全市基地的合作与交流;
  (五)负责基地的审批、考核、评估与撤销工作。
  第十条 县(区)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基地的申报工作;
  (二)负责本县(区)专家参加基地服务的组织工作;
  (三)负责基地所需专家的协调工作;
  (四)协助市人事局做好基地的考核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基地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动态的专家服务需求信息库;
  (二)拟定并实施基地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专家服务过程中的协调服务工作;
  (四)开展农村人才培训工作;
  (五)负责与市、县人事部门及相关专家的联络工作。
  第十二条 基地建设采取市场运作和政府推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加强宏观指导,引入竞争机制,促使引才、引智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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