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物价局网址:www.scpi.gov.cn
附件二:
四川省物价局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附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八项“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二)《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2005年6月24日)第
三条:“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在国家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2005年11月28日)。
二、申请条件
(一)经国家人事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取得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四)取得国家或省级行业协会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
(五)凡不符合以上(一)、(二)、(三)、(四)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条件,或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1、受过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资格认定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2、在价格评估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资格认定之日止不满两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