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由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已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向政务服务中心价格部门窗口提出。市(州)或者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必须的相关资料上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物价局窗口,由省物价局认定、审批;
(二)申请甲、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由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物价局窗口提出,经省物价局初审后上报国家发改委;
(三)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工作手册》规定,甲、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每年4月1日-4月30日和9月1日-9月30日集中两次进行。省物价局受理和初审的时间为:每年3月20日-4月20日和8月20日-9月20日。
(四)变更、遗失补办、继续认定
1、变更是指价格评估机构认定内容发生变化后,由审批机构对变化内容进行认定的过程。变更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地址、资质类别和执业范围等的变更。申请人应及时持变更内容的有关证明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到原初审机关填写《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变更事项申请表》,经初审机关审核后,上报审批机关认定。
2、遗失补办是指价格评估机构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遗失或非正常原因损毁,由审批机关补办的过程。补办的程序,价格评估机构需持遗失证明和加盖单位印章的相关资料,到原初审机关说明原因并填写《价格评估人员、机构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经初审机关审核后,上报审批机关认定;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遗失补办不受集中上报时间的限制。
3、继续认定是指机构资质认定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价格评估业务必须继续申请认定的过程。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十天,应按规定申请办理继续认定手续。办理程序应按照上述程序进行。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物价局窗口:(028)86953976
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028)86522637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42671
省物价局:(028)86522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