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与管理所需经费,各地可按照国家发改委第32号令和第33号令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四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经审批机关认定后,将在《四川省物价局》网(《四川价格认证》)栏目上公示。网址:http://www.scpi.gov.cn/;E-mail:jgpg0815@126.com
第十五条 本通知自二○○六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一:
四川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附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7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二)《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2005年6月22日)第
四条:“甲、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2005年11月28日)。
二、申请条件
(一)丙级资质
1、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5名;
(1)丙级专业类的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公司业务范围相应执业范围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性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