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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与管理所需经费,各地可按照国家发改委第32号令和第33号令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四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经审批机关认定后,将在《四川省物价局》网(《四川价格认证》)栏目上公示。网址:http://www.scpi.gov.cn/;E-mail:jgpg0815@126.com

  第十五条 本通知自二○○六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一:
四川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附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7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2005年6月22日)第四条:“甲、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2005年11月28日)。
  二、申请条件
  (一)丙级资质
  1、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5名;
  (1)丙级专业类的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公司业务范围相应执业范围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性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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