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四川省物价局作出准予机构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决定的,自作出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初审机关发证,初审机关自收到证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相应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法定节假日除外);依法作出不准予机构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书面决定的,将说明理由,并及时告知初审机关及申请人。
第八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甲级资质的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乙级资质的机构,可在四川省范围内执业。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丙级资质的机构,可在工商注册所在地行政区域范围内执业。
第九条 四川省物价局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专门设立窗口办理“双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并在服务中心窗口和《四川省物价局》网上公示《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公示材料(范本)》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公示材料(范本)》。
第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或者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要求认真填写,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审批机关立即取消其申办相应等级的机构资质或者人员执业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一条 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必须在规定的价格评估机构和认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价格评估人员必须遵守执业道德,按照公平、公正原则执业;必须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价格评估机构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审批机关在取消其机构资质前,以机构名义作出的价格评估报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机构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价格评估人员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审批机关在取消其执业资格前,以个人签字作出的价格评估报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需要变更、遗失补办、换证等相关事项,需向原受理初审的价格主管部门申请,经原受理初审的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审查后再上报审批机关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