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绿地、停车场(库),并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设计单位必须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要点)进行设计,并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未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没有规划设计条件(要点),设计单位不得承接设计任务,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受理设计文件的审查。
施工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要求及批准的图纸施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不得施工。
第三十一条 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房屋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对利用违法建设的房屋作营业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接受检查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一般的建设工程施工到正负零、大型的或重要的建设工程完成土方工程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复验。
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告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规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市政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应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竣工测量回单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除个人住宅建设外,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单位报送竣工资料。
第三十五条 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测量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经批准的图纸;
(二)有建设位置复验合格资料;
(三)因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按规划要求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已经拆除;
(四)配套工程已按规划要求建成;
(五)有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