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的真实、合法、有效发票(属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随同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报送)。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由各市级国税局明确)。
第六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备案和免税核销申报的审核、审批。
(一)出口免税备案的审核、审批。
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受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备案申报后,须在当月20日前办结审核和审批手续,并将“备案清单”一联报送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存查。
(二)出口免税核销的审核、审批。
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受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申请后,须在当月20日前审核无误并在《免税核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地级市国家税务局于月底前经人工复核并与有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后,在《免税核销申请表》签署审批意见交县(区)级国家税务局作为出口货物的免税依据。
第七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逾期申报免税备案或免税核销的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自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不申报免税备案,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报免税核销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报经地级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外,主管县(区)级国家税务局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免税备案或免税核销申报,并视同内销货物按下列公式计算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为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征收消费税。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中的职责划分。
一、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计划征收股(办税服务厅)的工作职责:
1.负责受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认定、变更和注销等申请资料。
2.负责受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备案和免税核销的申报资料。
3.负责对小规模纳税人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的税款征收。
(二)税源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1.负责审核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认定、变更和注销等申请附送的证件、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并符合法定形式,有关项目与其税务登记的基础信息是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