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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备案和免税核销的申报。

  (一)出口货物免税备案的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出口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持以下凭证和资料向所在地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和免税备案申报手续。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其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备注”栏应注明当月出口货物的免税销售收入总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销售收入备案清单(见附表1,以下简称“备案清单”),其中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收入(人民币)“合计数”栏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备注”栏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收入总额相一致;

  3.出口合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复印件)和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出口发票(退税联);

  4.出口销售明细账(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复印件);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由各市级国税局明确)。

  (二)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的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于规定的期限内按月收齐下列凭证,如实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表》(见附表2,以下简称《免税核销申报表》),在纳税申报期内向所在地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手续。如凭证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纳税申报期,可在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天内申报;属委托出口的,还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提供,具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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