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无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不需提供,但应提供第一笔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二)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不需提供);

  (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由各市级国税局明确)。

  已办理出口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如发生变更、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中止出口免税事项的,应于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撤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额的计算。

  (一)增值税免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按出口离岸价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免税额。

  增值税免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二)消费税免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或出口销售额予以免征。

  1.出口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免税额=应税消费品出口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对出口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免税额=应税消费品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征税率

  3.出口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免税额=应税消费品出口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应税消费品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征税率

  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以出口发票上注明的离岸价为准(委托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或受托方开具)。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国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等。如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的,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税。主管国税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