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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收购发票供应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收购发票供应管理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6]276号 2006年11月1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我区一些地方接连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收购发票案件,导致了国家税款的流失,严重干扰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为了打击和防范虚开发票和骗抵税款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我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收购发票供应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审核确定发票供应量的问题

  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应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能力(或经营规模)、产(商)品销售对象(是集中还是分散)、实际(或预计)销售额、最大开票限额等因素审核确定供应量;审核确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月供应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能力(或经营规模),与生产能力(或经营规模)相应的资金(包括注册资金和银行贷款)、货物的来源、开票限额等因素确定供应量。

  二、关于严格执行限量供应制度的问题

  (一)专用发票

  1.对纳入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每次发售专用发票量不得超过25份。

  2.对新办(一年内)除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商贸企业(不包括大中型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要严格执行验旧供新制度,并限量为每月供应25份专用发票,超过限量供应的,主管国税机关要首先就企业的经营规模、销售合同、资金往来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写出调查情况和意见,送县(区)局长审批。县(区)局长要认真进行审核,有疑问的要重新派人调查。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企业的监控,对超量供应的要进行跟踪,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交稽查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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