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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


  十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按车辆占用停车场地面积的大小,停车场所的场地类型、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停放时间不同等因素分别计费,实行类别差价、地区差价、等级差价、时间差价,并可根据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等差别计费办法。

  十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采取计时或计次的计费单位,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计时单位可以根据停车泊位供给和消费需求,分别采取按小时、天、月或年为单位计费。实行按小时计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十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涉及面广和调整有争议、社会反应强烈的部分停车场收费标准,应采取向社会公示或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十五、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有偿收费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人员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

  (三)依法取得机动车停车的资格,住宅小区、商住楼应事先取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十六、依法取得机动车停车许可和经营(服务)资质后,停车场业主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收费核准手续:

  (一)递交“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核准)表”(一式3份),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准停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

  2.具有“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或其他相应资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停车场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相应的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相应法律文书原件和1份复印件;

  4.收费员1吋免冠照片每人1张;

  5.停车场停车泊位平面简图1份;

  6.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复印件各1份。

  (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进行材料审查、现场勘查、评定等级、明确定价形式、核准收费标准,监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表)”,核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员证》。

  (三)凭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核准)表”,向税务、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购手续。

  十七、下列机动车停放实行免费停放:

  (一)在法定工作日规定工作时间内,在政府行政机关(包括参照行政机关管理的其他机关)及相应场所临时停放的车辆;

  (二)进入各类机动车停车场临时停车时间不超过10分钟的;

  (三)军车、执行公务的司法或行政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邮递车、工程抢险车。

  十八、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十九、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员证制度。

  各停车场业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江苏省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向当地价格检查部门申请监制收费价目牌(表),在停车场入口处、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价目牌(表),并在政府价格网站上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和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收费人员必须佩带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员证》,持证收费。无证收费的,车主可拒绝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员实行定岗定位,收费员证实行每两年换证一次。收费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到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注销和新增手续。

  二十、各停车场业主必须使用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实行收费给票、一车一票和取车验票的制度。实行长期合同停车的亦应建立停、取车凭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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