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利用政府投资建造的城市道路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的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提供服务者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二)下放管理权限,提高价格部门为停车场服务的能力。
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办法、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价格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统一制定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区的收费管理和提供服务。
(三)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
制定《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定价形式、定价依据、核准程序、免费范围、明码标价、赔偿责任和市、区价格部门的分工等作出明确规定(详见附件1)。
(四)适应现状、兼顾未来,改革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现状,并考虑价格政策调整后的引导作用,对现行结构比较单一、比价不够合理、政策不够灵活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改革,制定新的“苏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
1.实行差别计费。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按照不同的场地类型、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停车时间,实行类别差价、地区差价、等级差价、时间差价,并根据供求关系实行累进和递减等差别计费办法。
2.推行计时收费。室内停车服务全部实行计时收费,鼓励室外停车服务实施计时收费。
3.兼顾承受能力。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根据“保持住宅小区收费标准稳定,提高车辆占道停放收费水平,适当调整其他场所收费标准”的原则,采取逐步到位的调价方法。
四、改革的时间安排
平江、沧浪、金阊三区于2006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本改革意见,于同年8月底全部到位。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应结合当地情况,同步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
五、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的几项配套措施
(一)制定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使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法可依。
(二)尽快明确苏州中心城区停车系统规划,制定建筑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加快停车场库建设。
(三)加快建设公共停车信息管理和停车诱导系统,并与信息亭联网,开通停车服务热线,及时提供停车服务信息,完善停车服务管理,增强道路通行能力,提高停车泊位利用率。
(四)坚持城市公交优先发展,建立城乡换乘中心并配套大型免费或低收费的停车场,缓解古城区交通压力。
(五)公安、城管等部门要加强道路乱停车的长效管理,提高执法力度,防止价格提高后乱停乱放现象愈演愈烈,保证价格杠杆发挥作用。
(六)加强对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利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等取得的停车费收入的管理,对于这部分政府非税收入由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收入全部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和停车场公共管理设备设施的建设、维修、日常管理等开支(例如停车诱导系统、财政专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的咪表等)。
(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导向作用。价格是把双刃剑,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作用,引导消费者正确认识到,改革符合市民的长远利益。
附件:1.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苏州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3.苏州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地区类别划分
4.苏州市市区机动车室内停车库等级标准
附件1:
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停车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
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三、凡在本市区域内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部门、开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停车场业主),均应遵守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