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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6〕8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苏州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

  为了充分发挥价格的经济杠杆作用,优化配置有限的停车资源,逐步缓解供求矛盾,解决停车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吸取观前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试点经验,在市区全面实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基本目的

  积极运用价格杠杆,完善价格管理机制,兼顾有车人群与无车人群利益,减少城内停车、减轻古城区压力,减少路内停车、方便行人和行车,提高车位利用率、减少供求矛盾,鼓励社会投资、促进增量扩张,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动车辆停放收费机制和管理体制,缓解“行路难,停车难”矛盾。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发挥市场在配置停车资源中的基础作用。对于绝大多数属于非自然垄断性质和非公益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放开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通过宽松的价格政策,盘活现有存量停车资源,促进停车资源的增量扩张。

  (二)发挥价格在配置停车资源中的调节作用。对于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场地类型、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停车时间的不同,实行差别计费办法,鼓励城外停车、限制城内停放,鼓励路外停车、限制路内停放,鼓励夜间停车、限制白天停放,鼓励社会投资、限制垄断经营,改善古城区交通状况。

  (三)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规范政府部门在收费管理方面的行政行为和经营者在收费服务方面的经营行为,促进停车收费管理有序、停车产业健康发展。

  (四)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涉及广大群众和沿街商铺业主的切身利益。收费标准的改革坚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逐步到位,将收费调整力度控制在消费者可承受的范围以内。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分类管理,逐步放开价格,引导生产要素向停车服务业合理转移。

  改变现有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统一定价的现状,区别不同性质,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实施分类管理。

  1.对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停车场),有条件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内部自备停车场,按月、按年等长期合同停放的机动车(考虑维护有车市民和沿街商铺业主利益,住宅小区和占道停放的收费例外)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充分挖掘现有停车资源,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停车场建设。收费标准异常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价格法规,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

  2.对具有一定垄断性质的车站、码头、医院、学校、旅游景点、住宅小区等提供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规定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其中属于政府投资建造的机动车停车场或利用政府投资建造的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经营者可根据市场供需,在规定浮动幅度内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以此鼓励经营者向社会开放多余的停车泊位和停车时段,为建设单位按规定配建停车场提供价格支持,同时防止消费者因选择余地小而可能受到的利益侵害。

  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实施专人管理的住宅小区、商住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不含经营者具有完全产权的、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停车场地,下同),区别不同情况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规定浮动幅度内协商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对停车服务收入的使用作出明确界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或尚未建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费的,应当征得绝大多数业主同意,办理委托手续,明确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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