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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十)对包装材料、容器实施有利于回收利用的材质分类认证标记,按照垃圾分类、可回收再利用等制定不同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四、加快发展环境友好型企业

  (十一)鼓励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环保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的研究开发,鼓励企业实施削减污染排放的技术改造项目。

  (十二)对建成国家级、省级环境友好型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的开发区和国家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的开发区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十三)市、县级市(区)要加大对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财政投入力度,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十四)对现有的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攻关、新型工业化、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等专项资金,按一定比例安排重点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

  (十五)建设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经备案登记(或认定)的合格非粘土新型墙材,并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新型墙材专项基金预收款全额退还;使用合格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达到40%以上(含40%)并达到节能设计标准的,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实际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的比例退还;使用淘汰的粘土砖的,或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低于40%的,或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一律不退还专项基金预收款。

  (十六)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禁止采购能源效率低的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十七)认真执行国家和省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有关税收政策,确保落实到位。对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工程渣土、江河湖泊淤泥、污水处理厂污泥等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十八)生产企业为降低能耗、水耗,改进工艺而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按1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抵扣不足的,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十九)节能技术服务企业享受《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中的有关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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