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循环经济补链项目、节能重点项目的建设,发改、经贸、国土、金融、供电等部门要在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资金信贷、保证用电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并积极支持和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项目。
(五)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都应制定节能降耗五年规划,并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同时要定期开展能源平衡测试,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用能源管理人员,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健全能源计量、能源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加强对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鼓励创建节能型企业。
(六)凡年用水量在20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企业(单位)都应制定节能降耗五年规划,并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同时应按国家标准进行水量平衡测试,完善节水措施,鼓励创建节水型企业。
三、建立健全价格调节机制
(七)加强集约取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量管理,完善取水许可监管,优化水资源配置,推进水资源综合利用。科学划分用水类别,建立健全合理的价格形成和调整机制。适时调整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费和污水处理费,加快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继续完善非居民用水超计划加价制度。制定中水再生利用价格。
(八)重新核定发电企业煤耗,按照分机组社会平均煤耗标准核定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进一步规范热电联产企业上网电价,对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热电联产企业,降低其上网电价。鼓励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含农作物秸秆、沼气、垃圾发电),其上网电价可高于煤电价格,上网电量实行全额收购。继续对列入淘汰类、限制类的水泥、电解铝、电石、烧碱、钢铁、铁合金等六大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峰谷分时电价范围由居民生活用电、工业生产用电、商业用电逐步扩大到农业生产用电、非居民用电等行业,同时在发电侧实施峰谷分时电价。
(九)提高土地集约化利用水平和投资强度,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每亩投资不少于250万元人民币,其它区域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工业项目总体上建筑系数应大于0.5、容积率大于0.8,所需行政办公以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对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相应调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达不到规定容积率的,按差幅增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用地在批准后1年以上、2年以内未开工建设的,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超过2年的,依法强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