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建立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长效保障机制。要进一步拓宽职业教育经费筹措渠道,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职业教育拨款政策和成本分担机制,各地用于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要确保逐年增长。职业院校的学费收入要全额用于学校日常运转、改善办学条件和资助贫困生等,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对示范职业学校创建、实训基地建设、教师培训等项目,各市、区要按国家和省的要求,足额及时地安排专项经费与之配套使用。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企业按职工核定工资总额的2.5%提取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其中2.0%由企业使用,0.5%由市和县级市、区政府统筹。对于不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企业,地方政府可将2.5%提取经费全额统筹。政府统筹部分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农村成人教育经费定额每年人均1元,由各市、区政府从地方财政中统筹安排。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凡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赢利组织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各级教育、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审计制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十八)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凡属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院校学历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必须优先录用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推进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评价及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尽快建立职业资格标准体系。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到2010年,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有条件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学生考核合格后,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九)建立职业教育目标考核责任制和督导检查制度。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工作列入领导任期目标,建立责任制,作为对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主动接受市人大、政协对职业教育的检查和指导。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督导,努力提高职业教育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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