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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


  (二)培育和发展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逐步完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福利企业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引进民营资本举办一批福利企业,将一批适合残疾人就业的企业转为福利企业。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福利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福利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和职工住宅,可免交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由民政部门牵头,劳动保障、税务和残联等部门参加,定期对福利企业进行检查,认真清理、严肃查处假冒福利企业。

  (三)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主择业、灵活就业。工商部门要在现有优惠政策基础上,不断完善扶持残疾人灵活就业的优惠政策和具体措施。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税法的规定,切实落实残疾人灵活就业的各项减免税政策。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及劳务(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要给予优先办理,对行动不便的实行登门办照;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3年后按下限收取上述各项规费;对缴费确有困难的业户,可根据本人申请,经所在地工商部门认定后给予减收或免收管理费。建设和市容管理部门要在经营场地、摊位等方面给予协助,并免收占道费、卫生费等有关费用。税务部门对残疾人本人提供劳务的免征营业税,其中对个人从事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同时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劳动所得,暂按应纳税额的30%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从事个体饮食业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符合标准的情况下优先发证,并减免残疾人本人的体检费用。城管行政执法局、工商所、公安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要主动维护好市场摊区的经营和治安秩序,保证守法经营残疾人业户的正当经营权利,使其免受他人的欺侮和伤害。个体从业的残疾人在经营资金上确有困难的,可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提供有偿扶持;对处于创业初期的贫困残疾人,经户籍所在地残联组织核准,可视情况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一定补助。

  市属及国有单位兴办的各类市场,应确保为自愿进场经营的残疾人提供摊位,并在摊位售卖价格上给予适当优惠;摊位费前两年分别减免50%和30%,其后每年优惠5%。社会资金兴办的市场参照本规定执行,并在办理出让土地、项目审批手续时予以注明,促使产权单位认真执行。

  对具备经营手续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经税务部门核批后,除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外,有关部门应给予免收卫生清洁费、治安联防费、公益事业费及其他社会管理费用。各有关部门对盲人按摩人员的培训、考试、鉴定、发证、推荐就业、办理营业执照等费用,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对确有困难的应酌情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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