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经审查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减免税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减免税的材料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根据工作需要,省局、市、州局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具体组织核实。
  第十三条 对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实行一次审批、分年审核办理手续的办法。具体是:第一年减免税申请按规定程序报经审批;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附送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其经营范围、享受减免税的条件等变化情况加注审核意见后,报批准机关审核办理批复手续后执行。但对纳税人第二年及以后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视同第一年申请,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第十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减免税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审批减免税。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相关业务部门在对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初审后,由同级法规部门复核汇总并提交减免税委员会审批。有审批权的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完成审批工作:
  县、区级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须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市、州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须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局负责审批的,须在受理后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十五条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第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做出的减免审批决定,经公示7日无异议的,由相关业务部门起草减免税审批文书,并经同级法规部门会签后,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第十七条 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及时足额申报缴纳税款,批复下达后,再按有关规定予以抵扣或办理退税。
  第十八条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一) 上一年度的纳税情况。
  (二)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的10个工作日
  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开始享受减免税。

第四章 减免税的核算统计

  第十九条 减免税的会计核算统计,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计财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减免税的核算统计对象,为实际发生的减税免税数额。对已审批但未发生的减税免税不进行核算。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减免税审批管理部门,在本机关做出批准减免税决定或收到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做出的批准减免税决定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传递给征管部门和计财部门,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统计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部门,应在申报征收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减免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传递给计财部门,作为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的依据。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