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
甘肃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明确规定的免征房产税项目;
2、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
3、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4、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免征房产税。
(四)车船使用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及《
甘肃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明确规定的免征车船使用税项目;
2、残疾人专用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3、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
4、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五)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六)个人所得税
按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办理。
(七)企业所得税
1、企业因自然灾害减免企业所得税;
2、投资兴办福利性、非盈利性的老年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
3、经营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免征企业所得税;
4、劳服企业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高校后勤实体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6、 机关服务中心新办的企业安置分流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7、对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新办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8、对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新办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9、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和商业零售企业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规定比例的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10、符合规定的福利企业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11、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等规定行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或经营单位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上述未提及的税种及未列举的减免税项目均报省局审批。
对第六条所列举市、州审批的减免税项目中减免税额超过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的报省局审批。
对于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报省局审批。
第三章 减免税的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地方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九条 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项目真实性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对应当由上级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后上报有权审批的上一级地税机关。
第十条 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